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TV遊記後篇-食安法令]

最近的食品安全事件,我認為應該要區分一下,絕大部分是商業詐欺的行為,然後,再衍生安全的問題。也就是經濟因素是動機,而國人的健康是被交易的風險商品。

在大陸的食品安全法令現在居然比台灣完備: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按中共《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規定,即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本罪為故意犯,而行為人須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之一,.....指不符合大陸《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大陸《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在適用前述規定時,須注意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係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的、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則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台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內容單薄無聊,不看也罷。看看刑法吧:
《刑法》第191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那你就知道為何台灣食品問題頻頻出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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